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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参政议政职能加强和完善民主协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2-22 22:22:08   来源:中央统战部网站   点击:

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这是党在民主政治、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中取得的最新成果。十八大作出的这一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我们以崇高的政治自觉,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协商民主的现状

一是从理论上缺乏系统研究。协商民主从本意上讲是相对于选举民主(或称票决民主)而言的。这两种基本民主形式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加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把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建设好、发挥好,这一关系问题一直缺乏系统研究定位。

二是从制度上未能明晰结构各方的内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一个广泛、多层的制度体系,明晰其结构很重要。如何划分全国的、地方的、基层的民主协商,如何协调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的民主协商,如何明确上述各种协商的主体,即谁与谁协商、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协商成效以及各种民主协商成果的集成运用等,都未能通过制度加以认定和规范。

三是从实践上缺乏把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的规定。人民政协作为最早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形式,或者说最稳妥的协商民主制度,应当也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与党委、人大、政府办文办事规则相协调衔接,切实把政协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性,如何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来看,协商民主主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参政议政职能的履行。尤其是通过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可将协商民主理论转变为实践,可以将参政议政成果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中。

二、通过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加强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理论研究,不断完善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课题,应努力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不断使之更加健全和完善。应加强对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基本民主形式及其关系的研究,既要研究一般意义上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问题,又要研究中国特色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问题,也要与国外两种民主形式的研究相互借鉴,不断为准确定性、定位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并使之切实制度化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

(二)从制度上出台明文规定,明确协商民主的主体结构等内容。

协商民主成功的要素至少应包括主体、内容、程序、目标这四个方面。其中,参与协商的主体要求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共同享有协商所需的信息,具有不同的偏好,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建议;内容一般应是具有综合性、重大性和策略性的事务;程序首先必须是公开透明的,通过开放性的参与,不但应有保证充分的讨论、争辩、说服的程序,而应设置进行理性反思的程序;目标是通过转变协商各方的偏好,逐渐形成基于理性的共识,最终形成法律、决策付诸实施以实现善治。

一项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实施,大体上应经过“党委(中央)提出——政协协商——人大通过——政府执行”这样的程序。应该说这个程序从制度设计上已充分认识到用决策的规则来制约决策的权力,可以称之为“中国式的决策过程”。

如2009年广州在全国率先试行《政治协商规程》,2012年底前又对此作了修订,为规范政治协商设计了一整套程序和机制,规定党委、政府是协商的主体;规范了两种政治协商的内容;细化了两种政治协商的程序,尤其是协商成果办理与反馈的程序;建立了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建立政治协商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等。江西省明确规定,党委、政府和人民政协都是政治协商的主体,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政治协商主体相对模糊的问题。同时明确了“凡规定需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而未协商的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决策”。这些实践充分表明:以制度的刚性约束,变政策性协商为制度性协商,实现了政治协商从制度设计到制度实践的重大跨越。

(三)从实践上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推进基层各种协商形式的实施和完善,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商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的实效性。深入进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

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化建设最直观的效果就是切实保障重大决策在党委规定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从制度层面使政治协商真正成为科学民主决策的必要程序和重要环节,把党委、政府的决策纳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轨道。

党委想什么,政协谋什么;政府干什么,政协帮什么;群众盼什么,政协呼什么。协商民主只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突出重点,才能找准切入点和着力点,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江西省就把重大民生问题列为政治协商的重点议题和重要内容,就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并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有力推动这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使政协组织成为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的重要渠道。协商的议题既有党委、政府“点题”,也有政协“报题”。在开展政治协商方面,各级党委主动作为,变“要我协商”为“我要协商”,自觉主动将党委重要决策事项纳入政治协商范畴。

应积极探索“坐而论道”与“起而践行”有机结合的“议行合一”的政协履职模式。应积极推进“专题协商会”的开展,抓住地域发展的战略性问题,邀请党政高层领导参与,形成对话与互动机制,最终提出可行性措施建议。深入开展“走基层、接地气”活动,突出委员的主体地位,强化委员的主体意识,让每一位委员进社区、进乡村、访民情、表民意,政协委员“沉下去”,社情民意“浮上来”,使提案更加贴近百姓,提高提案的实效性,努力实现“务虚”与“务实”相统一、“议政”与“参与”相统一、“论道”与“践行”相统一。应将“动口建言”与“动手办事”紧密结合,开展专项民主监督活动,不打招呼、不走形式,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真正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推动问题的切实解决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到位。

(四)从保障上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协商民主稳步健康推进。

协商民主相对于选举民主,最可能产生的问题是透明度不高,所以在我国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和发展中必须始终强调协商应当尽可能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进行。党际之间的协商,界别之间的协商,机构之间的协商,除涉及重大国家机密之议题外,一般应当尽可能通过媒体公开报道,这是长远的发展趋势。

为使协商落到实处,必须不断丰富制度体系,改进工作机制。应建立市委书记、市长和党政职能部门“一把手”督办重点提案制度,强化政协履职成效;搭建政协委员微博议政平台,听民声、聚民智、解民困、纾民怨,实现“网络政协”与民众的无缝对接;建立健全界别工作平台,促进界别活动“常态化”,为扩大社会各界有序政治参与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工作知情机制,打造学习培训平台、网络信息平台、沟通交流平台,通过多种方式让委员们知情明政;开展政协委员述职和建立政协委员履职档案制度,有效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党委政府作为协商的主体,应做到“三个主动”,即主动向政协通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情况,让政协能够及时知实情、真情、详情;主动给政协出题目、交任务,委托政协开展重大课题调研,邀请政协委员参加重大项目论证;主动推动参政议政成果转化,建立政协调研成果采纳落实机制,建立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健全党政领导领办提案制度和承办单位领导领衔办理集体提案制度,支持政协开展提案办理评议工作。

为提高“协商民主”意识,应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创办“政协大学堂”,开堂布道、传播新知、启迪思维,使之成为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的“精神大粮仓”。(刘月红 民进太原市委会议政调研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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