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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侨情普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24 11:51:31   来源:   点击:

各二级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侨联工作,筹备召开我校第二次归侨侨眷代表大会,学校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11月10日在全校开展侨情普查摸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二级单位按要求填报《湖南师大归侨、侨眷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和《湖南师大归侨、侨眷基本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11月10日前将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学校党委统战部(二办公楼103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286402122@qq.com。

2、请各二级单位高度重视本次侨情普查摸底工作,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信息审核、汇总和填报工作,联络员名单请于10月25日前反馈至党委统战部。

3、请各单位精准把握政策要求。工作所需的有关政策条文和名词概念详见附件3。

党委统战部联系人:刘丽娟

联系电话:88872410,13975119388

党委统战部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3

相关名词解释

1、华侨如何定义?

答: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按国家2009年5月后政策规定: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如属2009年5月前出国的华侨或回国的华侨,则可按原有政策规定办理身份认定。

2、归侨如何定义?

答: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3、侨眷如何定义?

答: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第(1)款。

4、外籍华人如何定义?

答:外籍华人是指原是华侨或外籍华人后裔,后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国国籍者,即指已经加入了外国国籍的具有中华民族直系血缘关系的人。

5、对华侨、归侨、华侨学生、归侨学生、侨眷身份如何界定?

答: (1)华侨: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2)归国华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简称归侨。不论年龄大小和何时回国,都是归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3)华侨学生:指回国学习未在国内定居的华侨。(4)归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简称归侨学生。(5)侨眷:华侨、 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华侨回国后,其国内卷属仍旧视为侨誉。外籍华人在华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与侨眷范围相等同(享受同等待遇)。

6、留学人员归国后能否享受归侨待遇?

答:出国留学人员包括公派和自费,按国家2009年5月政策规定,出国留学人员不能算华侨。但自费留学生如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或谋生5年以上(含5年),未加入外国国籍者,应属华侨,他们回国后是归国华侨,可享受归国华侨待遇;公派留学生如逾期滞留不归,已在国外定居、就业或谋生5年以上(含5年),未加入外国国籍者,从法律、政策上讲应属华侨,但他们没有履行回国工作等义务,回国后在未履行义务前不应享受归国华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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