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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完善产权平等保护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13 12:30:35   来源: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   点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混合所有制经济明确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是改革的重要部署,也是理论的重大突破。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混合所有制经济却很难混合。一些专家学者和基层人士认为,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产权平等保护制度落不到实处,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难“混”的重要原因。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应尽快完善产权平等保护制度,消除影响混合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瓶颈”,促进混合经济实现快速健康发展。

有关专家分析认为,产权平等保护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产权平等保护的前提不明晰,如资本性质、产权法律地位等核心内容未从法律上进行细化;二是现有法律中不平等保护的内容尚待梳理;三是缺乏第三方服务和外部制衡机制;四是缺乏与混合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配套救济机制和对产权不平等保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制度。

专家们指出,关于混合所有制的一系列担忧,来自于根深蒂固的观念,来自于以往的失败经验,重塑国企改革的信心,只有靠法治、市场。从目前来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关键是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因此,专家们呼吁应尽快完善产权平等保护制度。

首先,产权平等保护制度作为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内容,必须要明确产权平等保护的前提。如界定资本性质,在法人实体中的产权取得,确认产权法律地位,厘清产权附着的条件和权利、义务与责任。如果对资本性质的界定不明确,如果不从法律上厘清产权关系,那么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必将影响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产权平等保护法律体系需要着重解决产权保护不完善、产权人合法权益被侵犯、现行司法救济途径不完整等问题。因此,全面梳理现有法律中不平等保护的内容,在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对现行各类产权平等对待,是平等保护的当务之急。

再次,产权平等保护要有第三方的专业服务。那些常年服务于各类企业的法律机构、审计评估机构等,它区别于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视野,能形成一种客观公正的外部制衡机制。

最后,国家应承担产权平等保护责任,创建产权平等保护制度。我国目前产权争议解决机制主要靠民事司法解决,由于民事审判案件大量增加,一些产权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因而要有相适应的配套救济机制。一是建立产权保护基金,对侵权行为实行司法救济和社会公共救济机制,对受到不平等保护的产权主体予以先行赔付,以解决并缩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不良影响。二是建立专门的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如设立产权争议解决调解中心和仲裁中心,对产权争议进行调解或仲裁。三是建立健全对侵害产权、造成产权不平等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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